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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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有哪些种类吗?为了更加方便管理,对于制度的建立各种各样,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这里是可爱的小编帮助大家整理的15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2008年1月1� 该法在原有《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单位用人制度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对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面对如此情形,以寻乌县为例,探讨经济不发达地区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劳动合同管理现状及问题

1、目前劳动合同管理现状。寻乌县有6432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17家,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6415家。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98%,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10%,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也非常多。(1)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大部分都签订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相当多的二三产业非公有制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与在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较好。(2)劳动合同的管理情况。企业对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处于简单粗放的状态。私营个体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也只是简单的建立了劳动合同台账,并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也只是将其简单的堆放在档案室中,并没有进行造册分类管理,管理无序。一些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没有及时装入本人档案和发放到本人手中;还有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后不能及时发放到劳动者手中,而是全部掌握在企业手中,这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2、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签订了合同就等于束缚了企业的手脚,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限制和影响了企业的自,因此借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只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未以书面合同方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2)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初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对企业行使这项权利作了期限上的限制,当前许多企业违反规定,任意延长期限,这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经过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内容。

②具有法定变更劳动合同事由,请示变更劳动合同而不予以变更。

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劳动合同却维持不变。

4、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外,还得符合法定的程序。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在我国人们常常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时也存在这种情况。

5、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近些年来,用人单位常常凭借其强势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6、依法应当续订而不续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尤其是在强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更为严重。

二、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1)缺乏行业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出现漏洞,职工劳动关系不清。(2)职工的维权意识差。职工的法律和自我维权意识薄弱,是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不平等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付出自己的劳动力赚取酬金,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不想长期在一个企业工作,怕签了劳动合同受到束缚;很多下岗失业人员为了得到低保和失业金待遇,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怕相关部门掌握其重新就业增加收入的证据失去待遇。(3)合同约束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对员工的法律约束力不强,特别是外来打工者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对他们的法律约束力非常弱,打工人员和农民工稍不满意就走人或跳槽,不顾及劳动合同中的双方约定,尤其是建筑和餐饮企业招用的职工,就业的随意性很大,劳动合同对他们没有太大的约束力,而一些企业对普通员工的违约和随意跳槽也听之任之。这样在客观上纵容了劳动者违约。

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

(1)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学习,营造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认清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同时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力度。通过宣传和学习,营造促进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

(2)把好一个关,抓好三个环节。把好一个关,即把好劳动合同审核关。对拟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核,除了要严格审核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还应着重把好要约关、文字表述关、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关。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拟定劳动合同环节。劳动合同文本和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二是合同期管理环节。区别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三是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环节。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3)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和措施。同时,要取得工会的支持和配合,由工会组织职工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从而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民主监督下得到共同维护。

(4)加强交流和培训。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每一个企业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企业之间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加强相互交流与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和相互借鉴成功的劳动合同管理经验,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在培训方面,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劳动合同法》的普及教育、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学习等方面加强对职工的培训。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引言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减少劳动争议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劳动纠纷和损失,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巨大挑战,企业必须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理念,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关系,以法律途径来化解劳动争议,解决劳资纠纷。

一、新形势下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分析

1.企业规章制度引发的法律风险

健全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加强用工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由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发的纠纷依然较多。一是,企业制定的劳动用工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制度不健全,一些制度的配套性不够,如有的企业尽管制定了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但对企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标准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制度的实际执行力较差。二是,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合规性不足。一些制度没有经过法规部门审核,存在与法规相抵触的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后,没有形成以劳动关系管理为主的管理体系,一些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关的程序讨论通过,约束力不足,容易引发矛盾,带来纠纷。

2.劳动合同引发的风险

作为劳资双方明确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是处理争议、纠纷的关键依据。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合同内部的告知不全,比如一些岗位接触危险化学品、井下工种的职业病易发等,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没有告知劳动者;二是,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管理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方面不规范、不及时,有的在合同到期之前没有进行谈判,一些单位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管理流程和程序,容易引发争议。

3.超时加班加点现象普遍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必要的安全设施也不到位,很多劳动者在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条件下作业,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许多企业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员工劳动时间,且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此外,由于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和特殊性,一些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还不到位,对没有休假的职工也未能支付工资,这些都会引发劳动争议。

二、新形势下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措施

1.牢固树立劳动用工法治理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用人单位在管理上法治思想淡薄,一些企业以克扣档案、不及时转移人事关系等手段强行留住员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后极大促进了企业用工管理的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犹如企业的法规,起着保证企业规范运作的作用。另一方面,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劳动用工、薪酬分配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办法,是企业内部处理劳资纠纷的关键依据。在依法治国战略下,更强调法治思想,特别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用工管理的法治化进入了新的阶段。这就更加要求用工单位和管理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学习和掌握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法治先行。

2.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是注重听取员工意见,征求基层和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内部讨论,以及和员工互动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积极予以采纳。二是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在践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企业在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处理员工关系时,常常出现“严重违纪”、“严重失职”、“重大损失”等原则性概念,但在细则上却又缺乏量化、细化标准,导致制度的严肃性受损,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三是要关注细节,以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行为。在劳动合同中要体现对劳动者的岗位、待遇、职业危害、考勤纪律等方面的详细内容。与此同时,要注重细节,建立一套处理劳动争议的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管理保存整理等具体工作。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只要程序合法、资料档案健全,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四是,制度修订及时告知员工。对修订完善的本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要及时进行公示,并通过培训、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员工学习。确保员工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了解、认识、理解到位。

3.严格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管理

对劳动合同管理细节问题的忽视,往往导致触及劳动合同违法这条高压线,使企业承担法律风险。企业应坚持劳动合同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管理。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要严格执行,向所属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报备,实施差别化管理。不断强化加班审批,对员工加班的审批流程、权限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员工有权提出加班申请,获得批准后的才能视为加班,否则不能视为加班,规避个别员工职业素质差,骗取加班费的做法。同时,严格执行年休假管理规定和国家核定的标准工作日要求,加强对员工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请假条等的存档管理,规避争议,降低风险。

4.注重劳动合同管理的精细化

一是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企业应结合岗位需求编制详实的用工录用、选用条件,招聘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了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有法可依”。二是充分运用知情权。企业对生产经营所需用工的选用,应进行严格的资料核实和录用审查。为防止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要做好拟选用员工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核实录用人员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调查资料要尽量详实。三是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切实做到工资、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条款的有效性。此外,因此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科学确定,避免劳动合同纠纷的发生。

三、结束语

总之,企业要做到切实加强法治观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时化解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的可能争议,加强制度建设,为企业积极应对行业经济下行压力,降低用工成本,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苏应生,陈春梅。浅析《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影响[J].中国劳动,2013(02).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 劳务派遣

一、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和统计分析检查等。各用人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建立相关制度入手,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操作程序,促进劳动合同工作的有序运行。并且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和必要手续,与自身企业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上加强管理,也同时使该制度更加完善,而劳务派遣水平与劳动合同的管理力度密不可分,决定了劳务派遣水平也会得到提升。

二、领导应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想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管理力度,就必须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学习的贯彻和实施看成一件大事来对待。

当然,针对劳动法的学习,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一切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合同法学习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劳动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工作。

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方面,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并行,以便使宣传的效果更加明显。既要运用普通宣传资料,不仅要以黑板报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的宣传手段,也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车载电视、手机短信等新载体。同时也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社会互动活动,如: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展览、法制讲座等形式,尽量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使宣传不留死角,为贯彻管理劳动合同法和促进劳务派遣水平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督促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现今社会上很多企业为了企业的利润,无节制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甚至超过了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量。我国企业劳务派遣已� 相关人士对新疆地区近几年的调研和大量职工群众的反映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实际上是调整分配格局,同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遗工的无节制大量使用,客观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需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趋势,是依法规范企业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为防止劳务派遣滥用引起损害劳动者权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并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以上可以看出,针对社会的相关情况,我国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适应社会要求的修改,而广大群众就必须承担起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这也是我们每个有主观意识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与此同时,劳动监察机构,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检查中,要把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列入执法监察和劳动年检的内容。对未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用人单位,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建立和完善。通过监察检查,解决合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运行。这样加强了劳动合同的管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务派遣水平。

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许多的用人单位面对这巨大社会的竞争和压抑,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且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样的情况不仅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职工对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的力度,是我国各级领导应该予以重视的大事情,同时也应该狠抓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乔文君。《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中华会计网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规避劳动争议、违规事件等劳动管理风险的产生,是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劳动管理风险主要发生在对劳动者利益攸关的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和劳动条件等多个管理环节,风险点多、面广、情形复杂,从发生劳动管理风险性质来划分,主要有:企业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误的劳动法规管理风险,企业实施用工自主权之中的劳动用工管理风险,以及与劳动者之争的劳动争议管理风险三个方面。

依法治理与人本管理,

规避劳动法规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企业管理制度存在错误或明显缺陷、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使企业管理行为失当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导致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或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败诉(如表1)。

2.风险评估

A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对法律条文要求未完全掌握,风险产生属有意为之,可能性低;制度规定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引发风险发生,对企业的影响极其恶劣,程度极高。

B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政策法规,企业了解不深,当地劳动部门掌握的政策尺度研究往往不到位,发生的可能性中等;规定涉及员工的基本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C类:劳动者有关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既有新法规,也有老政策,一般都由企业内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者来实施,发生的可能性低;规定涉及员工的基本利益,员工对其较为重视,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一定影响,影响程度中等。

D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对《职工奖惩条例》等一系列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进行废止,企业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国家行政法规,对处罚等行政处理权限进行了严格限制,企业再用行政手段管理员工,风险较大。对原国有企业来说存有管理惯性,发生的可能性中等;管理规定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E类:企业的管理制度涉及员工的利益,经常需要调整变更。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没有做到制度合法、程序合法、向员工公示并培训到位所产生的风险。企业经常制订或修改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的企业大多会按程序办事,发生可能性中等。企业的管理制度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将极为严重,影响程度极高。

3.防范之道

从分析得知,劳动法规管理风险发生可能性不高,控制风险相对容易,但危害程度高,防范风险须“依法治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

依法治理,就是把企业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实现有法可依。从控制风险角度来说,以事前预防为主,努力做到企业制度在法律法规上的零争议。操作中采取内外兼顾的策略,抓住要点。

其一,练好管理“内功”,培养企业劳动管理专员,加强劳动法规学习,建立制度审核、集中管理劳动合同等办法。企业以法律为纲领、以劳动合同为框架,构建管理制度

其二,借助外力避免风险,聘请外部劳动专家梳理、审定企业制度。企业把管理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既要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上主动与法规对接,具有法律效应;更要在制度建设中主动与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充分沟通,做到事前请教、得到指导,事后沟通、得到支持,主动消除法律及管理风险。

其三,劳动法律、政策尺度掌握与劳动部门保持一致,重大制度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审定并备案。确立企业控制和防范劳动管理风险的管理制度,应以“劳动合同处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为核心制度,以“集体劳动合同”为基本制度,以专业管理制度为主体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内部治理体系。

从控制风险来说,人本管理就是实行以愿景引领为主的人才管理策略,努力做到员工理想与企业战略在发展目标上的零距离,采取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操作策略。

其一,制定战略发展目标下的人才发展战略暨员工队伍建设规划。树立“人人都是人才,人人都可成才”的理念,把企业各类人才发展纳入规划,制订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制度。

其二,开辟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术、技能、管理员工分类设置职业发展通道。员工发展既有本专业的上升发展通道,又有横向交流的渠道。构建竞争性选拔人才和人才交流制度,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其三,构建与市场接轨的激励机制。让创造价值的员工获得匹配的回报。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人力资本价值回报的薪酬政策,实行中长期激励和约束制度,如:对上市公司确立股权激励制度;对非上市公司实施任期分红权激励,模拟股权,EVA增量激励等。

坚持原则与有情操作,

掌控劳动用工管理风险

1.典型风险

劳动用工管理风险,主要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在执行“选择规范的用工方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全面履行、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并依法支付补偿金”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管理行为失当,导致企业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败诉,或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如表2)。

2.风险评估

F类:企业为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风险,对法律维权存有侥幸心理,采取不规范的用工方式,这种现象在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而且来自日常管理中,发生可能性极高。不规范用工触及员工的核心利益,企业一旦存在这种情况将发生三种风险:一是劳动者认识到增强或利益冲突必将产生争议,企业方将在争议处理中十分被动。二是企业的风险从劳动合同管理领域扩大到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这种临时用工或劳务派遣,严重削弱了单位的用人基础,长期使用后员工普遍缺乏归属感和忠诚度,有本领后远走高飞,导致人才流失。三是更为重要的,国家正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未来政策风险不能确认,对企业来说影响极其恶劣,影响程度极高。

G类:企业劳动合同样本和管理制度容易制订,但难做到位,基层每一位管理者工作失误或疏漏都可能成为劳动者诉求的理由,发生的可能性高;这类争议发生后,企业最多是经济损失,影响程度中等。

H类:企业的规章制度缺乏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一般发生在管理工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可能性低;处理员工劳动合同涉及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将有严重影响,影响程度高。

I类:企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等专业管理的严谨和细致程度,决定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除对在职员工的管理外,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员工的入职和离职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这类争议触及员工核心利益,一旦发生对企业影响较为严重,影响程度高。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五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六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原因 防范措施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在向劳动者合法权益倾斜的同时,亦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来看,其管理工作的开展伴随着诸多法律风险的存在,这就要求开展合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来使企业免受劳动纠纷所累,促进其整体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最大发挥。因此,对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探讨,对于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尤其是对劳动者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规范,结合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常见类型的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履行、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解除时的法律风险;劳动诉讼和争议中的法律风险等。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应受到用人单位的重视,通过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来使劳动合同管理在我国企业用工管理中发挥应有效用。

2.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分析

第一,人为因素。人为因素是法律风险的成因之一,如基层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知法不守,人员聘用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加班而不支付工资等;第二,制度因素。劳动管理制度缺陷是法律风险的潜在内因,如企业所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主体不适规。或企业所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存在冲突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内容及规章制度的不合法,或是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是无效合同,在仲裁或是诉讼上不能作为审理依据的。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用人单位必须要告知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并在入职时进行审查,否则将视为欺诈,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劳动者如果没有与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一旦前单位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同时以强制方式要劳动者给予担保,或是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话,就会造成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的风险。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及合同试用期设定不完善、不规范,造成劳动者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单独试用合同、赔偿、人才两空的风险。第三,法律法规因素。法律具有动态性、变化性,企业很难做到对法律法规变动的实时了解,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的情况难以避免,但是法律并不 因此,如企业难以对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做到全面的掌握,亦会伴随着一定法律风险的存在;第四,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有着很大的影响,进而引发相应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如经济好时,就业机会增多,人员需求提高,会影响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而经济差时,失业率增加,劳动者怠工和主动离职的风险则相应增加。

3.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3.1 进行合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有效合法且具有执行力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但利于企业日常的员工管理,也可 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应当以自身�

3.2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应通过以下两方面措施来防范法律风险:第一,企业应养成“先签订合同,后用工”的好习惯,并尽量将劳动合同订立期限控制在一个月内;第二,企业应当以自身发展需求为依据,并考虑双方利益,来对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确定。

3.3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应做到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履行的全面性,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来及时、全面地向履行自身义务;同时,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和情形较多,在具体内容的变更中,均应通过双方的一致协商,并

3.4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时,必须严格参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尽可能选择多支付一月工资来进行合同解除方式;同时,在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时,应出具相应证明,并在半个月内完成对劳动者的社会转移手续和档案办理,且保证至少两年的资料保存,以作备查之用。

3.5 劳动诉讼与争议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劳动纠纷处理前,应首先明确其是否超时,是否有管辖异议;企业应可能地争取和解,在保障合法性的前提下,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解除、辞退劳动合同等所造成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故企业应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避免因举证不足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 结语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是当前我国企业亟待认识和解决的问题,借鉴上述内容,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开展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来进一步强化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我国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冀川。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科技创业月刊。2010(12)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七

关键词:劳动合同:加强;管理

一、建立合法平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如何建立合法平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何让劳动合同起到对劳动合同双方都有利的作用?这是企业首先应该考虑的,也是企业认真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只要内容是合法平等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明明确确,双方的劳动纠纷才能最小化、最少化、最容易解决。比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并制定了相应了处罚制度。那么,员工就知道该几点上下班,知道如果自己上班迟到或未下班就先走的话,那就会受到处罚。这样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就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员工知道了自己在工作中不按照制度行事的后果,从而自觉控制自己违反制度行为的发生。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清清楚楚,要将内容再具体、再细化,这样就能大幅度降低劳动争议的出现,进而使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用人单位和员工永远是矛盾的双方,只有制定详尽完备的制度,并划定出界线来,用书面形式存在下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既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员工的利益不受到伤害。可以说制度的意义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开始到结束。作为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或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把架子放下来。不要傲慢、不要高高在上、不要出言就盛气凌人的样子,要与应聘者平等协商、耐心沟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要宽松一些,不要动不动就扣钱,动不动就处分、动不动就开除人。要多一些关心和关怀,比如,上班迟到要罚款的制度无可非议。但如果员工生病了。如果员工的家人得了急病了,如果堵车了等等而来迟了,你非要扣钱,非要处分,这就不合情理。这势必引起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这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如果是员工起迟了,那受到处罚是应该的。所以说制度是人制定的。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是给那些不遵守制度的人定的。偶而因为特殊原因而违反的,他的本意不是故意与制度作对,而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或天灾人祸而造成的。故对这类人应区别对待,不要生搬硬套制度的条条框框来约束这些人。

企业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因此,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首先要高度重视。切实制定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第一,要在领导中加强法律的宣传,尤其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第二。要成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第三,要经常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深造。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四,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五,用人单位应与政府的劳动部门及其他用人地位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国家新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吸取别的单位的成功的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取长补短。用人单位不仅要抓好劳动合同的静态管理。更要抓好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煤炭企业劳动合同 创新管理

前言

如何建立合法平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何让劳动合同起到对劳动合同双方都有利的作用?这是煤炭企业首先应该考虑的,也是企业认真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只要内容是合法平等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明明确确,双方的劳动纠纷才能最小化、最少化、最容易解决。企业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因此,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首先要高度重视,切实制定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招聘录用的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煤炭企业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生产条件特殊,生产规律变化大,劳动用工管理等工作也比一般的工业企业复杂,因此,为避免劳动纠纷,也为了维护职工与煤炭企业双方的利益,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煤炭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的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因煤炭企业的特殊性,招工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固定性。为了更好地体现煤炭企业的“惠工”政策,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改制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严格核实职工信息,如身份证信息、个人照片信息、档案信息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职工在合同到期时,需续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后,我们能够迅速掌握和了解合同到期时间,基本上在职工签订合同期限到期一个月前就开始做合同续订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审查职工在合同期内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条款、职工是否自愿继续签订合同等,经考核合格,开具《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书》,在征求主要领导的意见和职工本人的同意后,由本人续订签字(盖章),我们及时造好续订合同花名册等。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某种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主要有三大类(一)辞退解除合同(二)辞职解除合同(三)协商解除合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无故旷工且屡次劝教不改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实际工作种,充分体现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人性化”。以无故旷工为例,由单位每月统计旷工人员名单,下发限期返矿通知单,限定期限内不回来报道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需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并登报通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向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并出具书面交接单据。根据交接单据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日期、所从事的岗位等。

二、当前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虽然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都会定制符合自身条件要求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制度却不能落到实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执行缺乏保障,不易执行等等。

(二)错误信息较多,不易于后续工作开展。

煤炭企业招工前期,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对劳动合同管理不重视,没有严格核实人员信息,导致好多人员信息错误,为劳动合同的续订等后续工作带来不便。

(三)合同后续管理工作容易被企业忽视。

因多数煤炭企业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一些需要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开展的工作,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相关材料的归案保管等等,没有具体的开展。

三、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培养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选择适合的优秀的人才担任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其培训,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责任感,提升工作能力。

(二)做好合同订立前的基础管理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职工必须出具身份证原件,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做到准确无误;如有疑问,必与个人档案相核对。订立合同者必须本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两份,坚决杜绝他人代签现象的发生。签订完成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交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为了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劳动合同要统一使用制定的文本,此文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试用期)、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事先依法协商约定有关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九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 劳务派遣

一、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和统计分析检查等。各用人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建立相关制度入手,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操作程序,促进劳动合同工作的有序运行。并且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和必要手续,与自身企业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上加强管理,也同时使该制度更加完善,而劳务派遣水平与劳动合同的管理力度密不可分,决定了劳务派遣水平也会得到提升。

二、领导应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想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管理力度,就必须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学习的贯彻和实施看成一件大事来对待。

当然,针对劳动法的学习,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一切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合同法学习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劳动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工作。

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方面,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并行,以便使宣传的效果更加明显。既要运用普通宣传资料,不仅要以黑板报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的宣传手段,也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车载电视、手机短信等新载体。同时也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社会互动活动,如: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展览、法制讲座等形式,尽量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使宣传不留死角,为贯彻管理劳动合同法和促进劳务派遣水平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督促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现今社会上很多企业为了企业的利润,无节制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甚至超过了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量。我国企业劳务派遣已� 相关人士对新疆地区近几年的调研和大量职工群众的反映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实际上是调整分配格局,同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遗工的无节制大量使用,客观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需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趋势,是依法规范企业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为防止劳务派遣滥用引起损害劳动者权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并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以上可以看出,针对社会的相关情况,我国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适应社会要求的修改,而广大群众就必须承担起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这也是我们每个有主观意识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与此同时,劳动监察机构,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检查中,要把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列入执法监察和劳动年检的内容。对未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用人单位,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建立和完善。通过监察检查,解决合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运行。这样加强了劳动合同的管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务派遣水平。

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许多的用人单位面对这巨大社会的竞争和压抑,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且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样的情况不仅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职工对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的力度,是我国各级领导应该予以重视的大事情,同时也应该狠抓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乔文君。《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中华会计网

[2]贺春林。关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十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现状对策

在如今社会中,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已�

一、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管理普遍应用于企业管理之中,劳动合同作为企业和员工之间工作的有力证据,对双方指责和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双方各自的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主要是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协议,旨在营造企业与员工之间稳定的局面,最终既能保证员工利益的最大化,又能使企业得到经济效益最大化,从而促进企业长远的稳定发展。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一)劳动合同中规章制度不全,存在漏洞

从目前劳动合同管理发展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也导致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下降的主要原因,在这些问题中,规章制度欠缺不完善或是不合理是典型的问题之一,也是影响最为深刻的原因之一。这个问题集中表现在企业在管理运作中,很少能结合自身发展运营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究,大多数企业都是效仿其他企业的合同,拿过来直接使用,这样就导致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不合规的情况,更严重会影响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运行,致使其无法有效落实。

(二)企业和员工对劳动合同重视程度不高

在企业日常劳动合同管理运作中,企业和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视不够深刻也是典型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和员工没有重视到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价值,企业没有投入相应的资金和时间去进行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的管理之中,仍然采用传统老旧的用工模式,仅仅把劳动合同当作是一种表面形式,应付工作,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不采取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形式管理,这就为以后的劳务纠纷埋下隐患。

(三)企业管理手段不规范

就目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现状来看,虽然已经具备初步的管理结构和模式,但是落实到具体管理措施中还存在许多缺陷,特别体现在管理规范性上仍有很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建立二是缺乏相应的查询系统,在这两方面上都存在许多问题,这就导致了惹你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无法实现相应的价值和作用,有些企业仍然采用人工管理形式来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

三、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平时人力资源管理中,要想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首先就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合同,这样能及时有效控制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人力资源管理者应重视劳动合同,让企业员工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时告知员工风险意识,促使员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双方利益,主动学习与劳动法相关的理论知识,合理运用法律对企业的用人制度进行科学完善。也可多建立组织培训学习活动,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在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规则制度时,为实现健全的机制,可采用数据化和程序化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数据化管理指的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可通过将劳动合同的数据分析体系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用数据表现的形式进行记录查询和备份,这是现代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最有效方法。其目的在于提供有效有真实的科学依据和决策,保证人力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程序化管理同等重要,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规划好劳动合同管理的流程,避免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包括签订、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程序都应严格审批。

(二)加强企业对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在当今阶段,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展开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要想提高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不断要提高人力资源合同管理者的管理意识,还要在此基础上,加强普及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关注程度,深化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意识,可以表现为:一是针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中劳动合同管理者和企业员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体现出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的优势和必要性,告知企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有效管理能使企业规避一定的风险,告诉员工劳动合同的合理管理能确保保障员工自身的利益方面上的作用和价值,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和企业员工对最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了解,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进而在实际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中做到合法,依规,避免出现不合法的内容。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采取灵活管理手段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网络越来越发达,信息渠道的来源丰富多样,用工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在找工作时也知道借助劳动合同保护自己。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说,也需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如发现和劳动法相冲突的部分,应及时补充或修改相应内容,不断完善劳动合同中的新内容和要求。因此,应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灵活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薪资薪酬等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也可采取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内容和提升管理水平。同时也应增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严格监督企业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真正做到为企业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做出保障,避免纠纷,促使劳动合同能够稳定发展运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四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款;(七)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七条(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

第八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双方已有约定的,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操作实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通知本人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通知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通知本人,明确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九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或培训协议)。

第二十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十二

关键词:人力资源;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59-01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大部分企业关于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还不够完善,关于劳动合同管理上的一些细节与重要问题没有制定对应的规章制度,而当前存在的一些制度中有些内容甚至是抄袭其他企业的内容,根本没有考虑到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规范不够详细,严重缺乏实际的操作性,甚至有部分内容有违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1.2 劳动合同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

劳动合同在签订之后必然存在法律效应,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也需要认真对待。但是部分企业与基层劳动人员在这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没有真正认识到其重要性。主体双方主观地认为它与原有的用工形式区别并不是很大,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当作程序必须履行的环节而已,没有必要的风险控制意识。

1.3 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不够规范

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视,很多企业在新形势的推动下逐步建立了合同管理的台账,但是并不是很规范,尤其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查询系统比较缺乏。这是因为部分企业领导层没有意识到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以及查询系统的重要性,还是以手工操作来应对劳动合同管理,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二、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举措

2.1 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认识

企业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意义与作用的宣传教育,要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广大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中� 同时,企业领导层要积极学习《劳动管理法》中的相关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践,利用法律手段来对企业的用工制度进行规范,还有必要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学习,逐步增加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义务和权利,认知到主体双方的权益是根据劳动合同来进行保障的。另外,要严格根据程序来进行办事,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积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2 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

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保障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企业应该积极构建劳动合同台账。充分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现动态管理。有一定条件的用人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为合同管理的台账提供新的发展途径。构建信息化的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以及劳动合同查询系统,能动态记录企业员工的基本情况。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中,要记录员工的工种、年龄、性别、部门、姓名以及合同签订的日期与生效的日期等等。在构建合同管理的台账的过程中,要根据合同的期限时间,将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进行分类造册,这样便能将企业劳动合同期限的具体构成情况充分展现出来。

2.3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工作

要不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工作力度。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参与到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管理的过程中,对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针对劳动合同中履行存在的问题,提出客观的建议。企业劳动纠纷调解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要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劳动合同能持续稳定地运行。

2.4 建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用人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构建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其中包含的内容有: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相关鼓励制度等等。必须将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与职工的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充分结合起来,保障工资的灵活性,如“工资能多也能少,岗位能上也能下,人员能进也能出”的新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2.5 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完善

用人企业要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中存在与中国《劳动合同法》不符合的条款就必须及时的进行修改。重要的条款若是不全,应及时进行内容上的补充;某些条款可能会过于原则,可以通过与企业员工进行协商成功之后签订必要的补充协议,可以将具体的内容补充到劳动合同中。在这些措施的支持下,劳动合同就会更加全面仔细,让主体双方的利益与义务更明显,促进劳动合同稳定履行。

2.6 劳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

用人企业要制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实施针对性的负责。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力度,让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步掌握,要坚持依法管理的模式,让企业劳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2.7 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力度

用人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施工方案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而最终定案,方案的实施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终止与解除等等环节来进行具体的规定,进而成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针对劳动合同到期之前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要将相关手续落实办理。

三、结语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十三

[关键词]劳动合同;含义;问题;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045-02

随着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推进劳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加上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企业开始逐渐完善合同管理。新的历史时期,对劳动合同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应将劳动合同管理作为切入点,对外部环境带来的冲击进行有效的抵御,促进企业健康和持续的发展。

1 劳动合同管理概述

作为一种书面文件,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劳动关系。而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便具有了法律的效应。劳动合同是遵照自愿和平等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且终止管理、续签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续签、变更、制定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用工风险的降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如何更好地将劳动合同的功能发挥出来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

(1)劳动合同的签署,为员工和单位之间确定了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就拥有了法律的作用,归属于法律文件,是规定工作人员和劳动单位的相关责任及劳动权威的依据。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对合同制定的款项严格执行,否则就要对相关的法律后果进行承担。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和其他关系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是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公民法律资格不具备,没有拥有用工权利,则不能对劳动合同进行签订。二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主体之间就具有了行政的隶属的关系,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严格执行。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劳动关系进行确立的文件,即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使命、职权和义务是其实质。劳动者依照单位的需要,接受单位授予的一定作业,对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同时实现劳动合同。而单位要为用工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酬劳,为劳动者提供与国家规范相符合的安全状况、卫生条件和相关的作业环境,并对国家下发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项待遇做出保障。

2 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新的历史时期,企业迅猛发展,而企业的劳动合同往往与企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有多种问题出现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而这些所存在的问题,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21 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直以来,我国企业都没有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随着劳动者日渐觉醒的维权意识以及企业向正规化发展轨道的逐渐迈进,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分歧开始与日俱增。譬如,尽管和劳动者之间确定了劳动关系,但企业却没有和劳动者之间,对劳动合同进行签订,还有一些过期的劳动合同再没有进行续签。因为企业不重视劳动关系,而导致的这些问题,使企业面临着诸多的劳动争议,为企业的劳动管理敲响了警钟。

22 企业没有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没有规范和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势必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不具备规范的企业管理,主要是在制度和组织两个方面予以体现:通过调查相关企业,能够看出很多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也没有对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部门进行设立,以更好地管理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会造成合同管理缺乏清晰的职责、制度不规范,在企业的各个部门之间,常常会出现推诿现象。同时,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不完善,造成了合同管理的无序状态。

23 企业相关人员不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

目前很多企业所面临的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往往缺乏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存在着错误的观念,以为合同管理不需要较高的技术含量,所以在对人员进行配置和招聘时,并没有对相关的岗位需求进行充分的考虑,造成很多企业专业性人才匮乏的局面。一些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欠缺,实施粗放型管理,没有真正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

3 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措施

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劳动合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解决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31 对劳动合同的管理高度重视

企业管理者应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深刻而全面的认识。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宣传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促进企业管理者高度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32 对科学的薪酬福利制度进行建立

随着日益攀升的物价及个人不断提高的技能水平和素质水平,企业也相应地提高了求职者的薪酬待遇。就业者在求职选择时,会非常关注企业的薪酬水平,所以企业应对求职者的诉求引起高度的重视,为进一步提高对求职者的吸引力,提高薪酬待遇和工资水平,对职工吃、穿、住、行高度重视,为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福利待遇,这样才能对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33 对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方面:企业应对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小组进行设立,对选拔小组成员要高度重视,由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对真正的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做出保障;二是制度方面: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合同管理的关键,企业应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对企业的有序运转做出保障。

34 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目前很多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匮乏,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应对合同管理人员加大培训的力度,并重点培训劳动合同的相关法规和法律,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能更加熟悉和了解合同管理的相关问题,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4 结 论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国家日益完善的相关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和法规,企业应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引起高度的重视,更好地支持和辅助劳动合同管理者的工作。在管理体系和人才配备两个方面,为切实提升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夯实基础,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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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林格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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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景芳《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创新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改革与战略,2008(12)

[6]周礼,黄健劳动合同管理在实践中需完善[J]浙江经济,2009(11)

[7]沈爱男从劳动合同看《劳动合同法》的施行[J]四川劳动保障,2008(3)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十四

1.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2.中国人民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2165

[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实施,烟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必须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在烟草企业劳动用工新旧模式的更迭和深化完善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要求将越来越高,管理成本将不断增大,潜在的劳动用工隐患也将逐步显现。笔者对烟草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劳工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进行探讨,对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而言,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

关键词 ]劳动;用工风险;劳动合同法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事关烟草企业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烟草企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的工作大局,更事关烟草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确保“十二五规划”、“卷烟上水平”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意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对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而言,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如何正确理解劳动用工及劳动用工风险

(一)劳动用工风险的基本含义

劳动用工是指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劳动者在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从用工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提供用工;另一类是基于某种劳动协议而产生的用工,如劳务派遣协议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劳动用工均是劳动合同法规制下的劳动用工区别于合同法规制下的劳务用工。劳动用工中的风险是从合规性角度来说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的过程中,违反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发生劳动纠纷的可能性。劳动用工风险与劳动关系管理中法律意识淡薄,流程操作不规范、不合法有直接的关系。劳动用工中的风险贯穿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

(二)烟草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产生的原因

劳动法律法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系统,相比其他的法律规范,可谓繁杂。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数个主要的司法解释外,还拥有大量的法规规章、批复、解释、通知等等,如果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则是更加繁杂。劳动用工环境的不断变化给劳动用工带来新的挑战。烟草企业劳动用工面临的主要压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劳动用工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烟草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将面临国家法律层面、企业员工层面、企业发展层面三方面的压力。1、国家法律层面的压力从长期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企业管理的改善;但从短期来看,对企业在用工方式、用工成本以及用工规则和风险等方面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面临的劳动法律环境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劳动用工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极大提高了劳动者法律地位,对原有的劳动用工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是对传统劳动用工思维的巨大冲击。新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已经实施多年,很多用人单位的用工思维却并没有完全转变,导致对劳动用工的风险漠视和估计不足。二是劳务派遣的大量使用对用工单位提出了新要求。劳务派遣的大量使用,尤其是外地劳务派遣的使用缺乏相应的经验,因此,如何更好协调三方关系。加强管控的力度摆在了面前,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无法事先控制自身风险。三是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对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和相关知识的系统的了解。缺乏对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的了解,容易导致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不遵守规范的流程和程序,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时间久了也容易发生劳动用工风险。

二、劳动用工风险点分析

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首先应做到的是对风险点的识别,只有对劳动用工的风险点进行准确的识别,才能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陷阱”。首先,熟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同时注重对日常工作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对劳动用工的风险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框架性的认识。其次,对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和低风险点的识别。区别的意义在于对于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在处理过程中要更加谨慎和关注,而对于低风险点也并非等闲视之,也应审慎。最后,善于分析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动机。劳动纠纷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差异性。劳动关系双方有时存在不同的利益导向,并展开博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就是要在合规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保障用人单位用工权利和有序的劳动关系。劳动用工风险存在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招聘 、合同订立、劳动者待遇等。

三、烟草企业劳动者管理风险

(一)管理意识上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上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管理者,即单位或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劳动争议或其他劳动用工纠纷的产生。如部分管理者忽视劳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往往采取命令式的高压政策,对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工作岗位变动、到期劳动合同续签条件的设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采取强制管理方式,在企业与员工相互关系中,不注重人本意识和民主意识,对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予考虑或不充分考虑。有的管理者由于过分注重工作感情,对长期与自己共事的员工放任管理,或者怕得罪人不敢管理,致使企业内部角色混乱、约束机制失灵、内部管理失控,结果往往表现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而不理“两张皮”现象发生,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和隐患。上述管理现象,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将会使单位处于“必败之地”。

(二)管理制度上的法律风险。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规范员�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进一步凸现规章制度的重要地位,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企业能否依法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建设中,往往会出现以下的法律风险。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未能及时制定或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管理上的缺失。二是内容不合法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设定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显失公平,导致规章制度违法或部分内容违法,以及依据该制度作出的决定无效等。三是程序不合法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必要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导致相关制度无效。如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在单位内公示或未发给员工本人等等。

(三)管理行为上的法律风险。管理行为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管理者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不规范导致劳动争议或其他劳动用工纠纷的产生。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不到位。如管理者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导致管理缺失而引发劳动争议。二是管理不规范。如管理者因工作不负责,导致重要资料或证据遗失而引起的法律风险,或管理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制作相关文书时,因不规范填写而产生的法律隐患。三是管理监督不到位。如在关键工作环节缺少监督程序,使被管理者有机可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等等。

四、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一) 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应对的自觉性一是强化风险意识

强化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只有具备了风险意识,才会真正从思想上去重视风险,从制度上去减少风险,从行动上去规避风险。只有树立了风险意识,才会客观公正地去面对风险,积极主动地去应对风险。强化风险意识,不仅仅是停留在管理者层面上,应当是全员化的。只有广大干部员工都具备了风险意识,大家才会依法办事,劳动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二)严格管理流程,重点监控高风险点

用人单位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管理等流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招聘过程中要主动尽到告知义务:自用工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纪律等要详细合法:健全用工规章制度,使劳动用工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且易操作;及时、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三) 全面了解风险

劳动用工风险贯穿于劳动用工管理的全过程,要全面了解相关风险,我们可以从员工入职、在职、离职三个阶段和员工招聘、员工录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内部规章制度、相关权利和义务、员工离职等十二个环节入手,通过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梳理相关法律责任,找出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源,从而使我们真正明白,什么是能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有风险的。

(四)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注重固定、保全证据

目前劳动关系纠纷多发,且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用人单位举证的法定情形,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提高证据意识,以免因缺乏证据使自身陷入争议中的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尹福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风险投资措施[J].经济管理,2014,20:383-388.

[2]黄娜。风险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13,03:139-141.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十五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这个协议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是重要的保障,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也是重要的保障凭证,因此,企业有必要对自身的劳动合同做好管理,约束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和经营管理安全。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低、合同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依旧采取了人工管理方式、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和扩充。

首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其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普遍偏低,表现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结构基本形成,关于劳动合同的存放、借阅等流程都有详细的说明,并对员工有基本的宣读,企业相关人员都对存放、借阅的流程和标准都存在着基本的意识,但是,在具体的存放和借阅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等制度,导致在劳动合同的存放、借阅等流程中,未能够按照标准的管理制度执行,而是依靠习惯、个人喜好、个人情绪或者个人关系等因素来执行,导致企业原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低。

其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依旧采取人工管理方式;人工管理方式是传统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够规范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对企业合同管理也有过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只会拖企业的后腿,让企业管理的成本提高了,却没有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劳动合同管理,在查阅、借还的过程中,还容易因为管理人员的个人原因而受影响。

最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一些纸质文档的管理,这看似简单的工作,其中却包含着众多的知识,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具有综合性的,但是,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部分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条理性都缺乏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不具备基本的解读性,从而就无法区分重要性和非重要性,而对于部分具有解毒能力的管理人员,则会存在缺乏职业操守,将合同内容在私下闲谈中透露,损害公司利益。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应对问题的对策

探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应对问题的对策,则要根据已经分析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争取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首先,针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制度和流程执行力低的问题,企业有必要进一步横向丰富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包括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管理制度,针对劳动合同存放、借阅等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的惩罚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平衡控制制度,其中,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管理制度,则要明确到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岗位行为标准,争取要细化到对合同的完善度标准,而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操作的惩罚问题,则要尽可能地与薪资待遇直接挂钩,有必要也可以直接与去留问题直接挂钩,通过其它制度的制约、辅助,从而达到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

其次,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管理方式依旧采用人工管理这种传统管理方式,导致整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效率低下的问题,企业就要跟随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引进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运用现代计算机设备和扫描以及读取代码等技术,用现代化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合同管理的电子化,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有必要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基本计算机操作方面的能力要求,因为在现阶段,计算机的运作还不能离开人工操作,实现全自动化,所以,必须要有懂计算机基础的管理人员来进行操作和管理,而这个合同管理系统,也可以适当与企业管理者进行联通,让其随时可以对该管理进行抽查,也实现了对应的有效监督。

最后,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企业有必要建立自己的培训系统,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技能培训,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培训,但是,有些素质例如良好品质等,则是很难通过简单的培训就能够让一个人具备的,而这些品质却又是构成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只有一个管理人员具备了良好的品质,才能够本质性地为工作负责,为企业负责,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保守企业的秘密,对于这样有良好品质的人,就算未来他离开了企业,企业也可以很放心,因为他们不会做任何对企业不利的事情,因此,企业在进行人员配备的时候,要将这些基本素质纳入职责范围之内,在做人员招聘的时候,要严格掌控好这个关卡,切忌招揽低品质人员进入企业。

三、结束语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有效保障自身利用,约束劳动者行为的重要手段,做好了合同管理,能够让企业在很多劳动合同纠纷当中,获得有效的自我保障证据,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企业必须要能够对劳动合同管理加以重视,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让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能够更加高效化和现代化,从而让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够尽心为企业工作,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金生。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考[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2)

[2]颜蕾,王志媛。新《劳动合同法》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3]毛娓。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J]. 中国机关后勤。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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