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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条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或者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市采购办为招标单位;由市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招标单位审查使用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总报价1%至2%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递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的1/3,同时还应当邀请监察等部门派员列席。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名单在开标时公布,投标单位可以就应当回避的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向市财政局提出回避申请,市财政局应当在2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价格、期限、服务等条件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综合因素,在7日内投票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竞标,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定标后7日内,招标单位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单位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市采购办应当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项目申请、预算安排、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提交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项目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的名称、规格、标准、数量、金额;。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
(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九条对采用集中采购形式的项目,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的,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进度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市采购办,由市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市采购办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将实物无偿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实物调拨单按发票原始价值入帐。
第三十条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拨款。对配套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按要求划入市财政指定帐户后,市财政局按合同进度拨款,各使用单位在收到拨款时,必须按规定用途单独核算,由使用单位与应用商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合同履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决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市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三十二条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退出投标,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商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1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招标单位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府采购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
2、大轿车。
3、摩托车。
4、其他专项控制商品。
5、计算机微机。
6、单位10万元以上的设备、劳务、服务项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购置。
8、会议定点场所单位。
9、行政单位编制内车辆统一汽车保险。
10、行政单位汽车定点维修。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
《政府采购法》(下文简称本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立法目的。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
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应该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取这种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执行结果。
为推动政府采购改革,财政部在1999年4月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将竞争性谈判规定为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但未明确具体程序。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采购方式这一,因无章可循,执行程序不够规范,采购过程缺乏透明度,随意性较大,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亟待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
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采购活动。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在给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时要提供谈判文件,作为供应商是否参加谈判决定时的参考依据。
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谈判活动。
5.确定成交供应商。
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应当作无效处理。谈判小组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从成交侯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总的来说是原则性的,其中有许多问题未予明确,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如专家的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如何形成谈判的轮次要求、成交结果是否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等。再如,按照本法规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果开始谈判时供应商超过了三家,由于谈判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有些供应商退出了谈判,一旦继续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谈判是否应当继续进行,本法未作出规定。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国务院或财政部将另行作出规定。但在作出具体规定之前,采购人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定要选好专家,谈判小组要周密地制定谈判文件,并尽量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增强竞争性。总之,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要注意提高谈判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竞争性谈判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竞争性谈判
谈判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将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准备:
1、谈判小组在指定的场所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审标准。
2、谈判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损坏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启。
3、谈判小组审核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参照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相关内容),符合性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4、谈判小组审核、分析、对比各有效报价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释问题清单,提出谈判要点。
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范围、质量、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竞争性谈判,供你阅读参考。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
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谈判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将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准备:
1、谈判小组在指定的场所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审标准。
2、谈判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损坏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启。
3、谈判小组审核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参照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相关内容),符合性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4、谈判小组审核、分析、对比各有效报价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释问题清单,提出谈判要点。
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范围、质量、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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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对政府采购来说,除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采购成本和采购效率,这是无法回避的两大问题,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显然有缺陷。
首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将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规定为六种,是有道理且是符合实际操作要求的,设计多种采购方式正是兼顾了“公平、公正”原则和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试想,假如政府采购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那么,采购1000元的打印机与采购1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将付出同样的采购成本、得到同样的采购效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反观《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一些规定是有缺陷的,从中可以看到,在只有两个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响应(或最终报价只有两个供应商)的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势必无限制地将“采购进行到底”,也即陷入谈判—失败—再谈判—再失败…的困境中,这些规定显然没有考虑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例如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其次,《74号令》第三十三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也过于苛刻,因为采购人、采购机构无法保证,在谈判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愿意进行最终报价,也就是说,即使开始时有3个供应商进行了实质性响应也可能造成谈判失败,因为《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也只要求参加谈判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即可,由此可见《74号令》的规定过于苛刻,造成不必要的采购失败而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
竞争性谈判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立法目的。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在一些情况下,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公开招标方式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其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主要方法。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凡是符合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具体含义如下:
1.第一种情形的含义。
第一种情形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第二种情形的含义。
第二种情形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3.第三种情形的含义。
第三种情形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第四种情形的含义。
第四种情形主要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体现竞争要求,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应与足够数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地方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但从各地操作的情况来看,做法不尽一致,其规范化程度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具体地说,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应着重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与含义。
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而在政府采购中,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二、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靠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三、准确掌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优缺点。
竞争性谈判,是在招标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特定的条件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较招标采购更能满足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自己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二是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三是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四是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二是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三是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的条件,这个适用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适用的范围,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二是适用的情形,即竞争性谈判采购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标失败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明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三)公平原则。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保密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六、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一是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是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是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文件包括: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并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纪检委备案。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一)会前准备工作。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薄、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会议的程序。
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4、收缴通讯工具;。
5、谈判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6、由采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谈判会议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3、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采购项目标准,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五)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敖汉政府采购网站和有关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十一、退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或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将谈判过程资料一并整理存档,整理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采购项目受理单、委托代理协议、谈判邀请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报道簿、谈判小组人员名单、谈判纪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乃林粮库整晒场地水泥地坪工程:总面积1xx00平方米。建筑耐久年限:二级,建筑类别:三类,建筑耐火等级:二级。
1、国内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报名。报名前先到建设局初审报名资质,报名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再到乃林粮库复核资质,复核合格的供应商再到政府采购中心报名。
2、报名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加盖鲜章复印件3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鲜章复印件3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加盖鲜章复印件3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证书:建造师及安全生产考核证,技术员证,施工员证,质检员证,资料员证,安全员证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和加盖鲜章复印件3份)。上述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单(原件和加盖鲜章复印件3份)。
(6)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8)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加盖鲜章复印件3份)。
(9)市外企业参加谈判活动还须到赤峰市建设局备案,委托授权人还要到赤峰市级公证部门对法人代表授权进行公正。(副本和加盖鲜章复印件3份)。
(10)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所列报名材料必须具备,缺任何一项均不予报名。各供应商需携带上述材料电子版到采购中心复核。
20xx年7月29日至20xx年8月2日,每天上午08:30--11:00时,下午14:30--17:00,过时不予报名(北京时间,节假日不休息)。
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8月4日,每天上午08:30--11:00时,下午14:30--17:00,过时不予发放。(北京时间)。
贰万伍仟元整。上述投标保证金请汇入到指定账户如投标人自动退出投标的,上述投标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上述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单位财务账户汇入到下面账户,否则无效。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
名称:政府采购中心。
账号:
20xx年8月9日上午9:00时。
谈判地点:党政综合楼一楼西会议室
建设局:
乃林粮库:
政府采购中心:
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
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应该如何记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20xx年4月16日,区重点办在建设大厦615会议室召开贾汪区旱厕改造工程监理、督公湖漂流山庄工程地面附着物清理竞争性谈判会议。
区竞争性谈判专家组鲁卫、王福全、常德伟,区代建中心卢东旭,南京国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千、徐州方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贺涛涛、徐州公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黄文龙参加了谈判会。
鲁卫主持谈判会并就竞争性谈判要求作以说明。监理项目要求监理人员配备为:总监1人,其他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及委托方需要。监理工程师应对所监理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管理,其监理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不得超过5%(经区政府批准的变更部分除外),超过5%部分每超1%扣监理公司监理服务费5%。监理人员不按要求到位,每发现一次按每人每次扣监理费1%;工程出现严重质量责任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发生的,不支付监理公司监理费用或按比例扣减监理费用,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清除出贾汪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市场;付款方式为:工程监理队伍进场一个月后付合同款的20%(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工程,进场即付20%),工程完工付合同款的60%,剩余合同款的20%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支付意见。如监理公司达不到竞争性谈判要求,由区代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重点办核实后按程序予以处理。附着物清理评估计费标准为:评估总价500万元以下的评估费用按总评估价的3‰计取,评估费用不足3000元的,补足3000元;评估总价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超过500万元部分按评估价的2‰计取;项目要求评估工程量误差不超过审计的2%。
卢东旭介绍了旱厕改造工程项目有关情况;鲁卫介绍了附着物清理工程项目有关情况。
施工合同。
总价的10‰(千分之拾)中选贾汪区旱厕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督公湖漂流山庄工程地面附着物清理项目由徐州公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选。
一、参会单位:。
二、评标时间:年月日午。
三、投标地点:。
1、主持人(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发言:。
(1)介绍参会人员;。
(2)介绍工程概况及要求;。
(3)宣布工程最高限价。
2、区教育局监察室人员发言:。
(1)招投标工作纪律要求;。
3、区教育局计财科人员发言:。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资料、材料、工艺)。
(2)施工安全:(乙方人员、师生、校产)。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监审组验证各投标申请人资质情况:。
5、第一轮报价情况:。
6、第二轮报价的最高限价:。
7、第二轮报价情况。
8、评标小组意见:。
9、学校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的中标单位:。
2月24日,贾汪区光明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905会议室召开贾汪区光明小区安置房水电安装及高层消防工程竞争性谈判会议。区政协副主席蔡成立,区竞争性谈判专家组马月兵,区住建局张正军、顾伟、李雪平、李露,区审计局高翔,公安分局郑北京,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褚聂、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坤参加了谈判会。
蔡成立主持谈判会并就竞争性谈判要求作以说明。要求投标企业承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工期。因仅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企业在会议前缴纳了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贰佰捌拾万元,故本次会议主要与该企业所提出的招标控制价产生的疑问展开谈判。该企业提出了以下几点疑问:
1.所有控制箱(各种表箱)无表箱四周堵、砌、抹工程量;。
2.对于暗埋线管存在不通或漏埋的如何处理(无暂列金额)。
4.苏建函价【20xx】102号人工费调整已出,以后是否执行调整?
对于该企业提出的疑问,经过谈判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以下回复:
1.对于施工企业提出1、2项不可预见的费用,考虑风险共存,结算时不予结算。在财评的基础上再下浮2%。
2.苏建函价【20xx】102号人工费所做出的调整,给予调整并执行。
3.存在漏项、变更的部分据实结算。
工程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方履约进场后退还1/3、工程形象进度至50%退还1/3,工程完工后退还1/3。工程工期需满足委托方要求。中标价为标底评审价下浮2%。付款方式为:工程形象进度至50%支付总款的30%,工程完工付款至总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经过竞争性谈判,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选贾汪区光明小区安置房水电安装及高层消防工程。
。
竞争性谈判技巧
1、参与谈判的服务提供者的数目应足够多!
2、采购者必须将与谈判有关的所有资料平等的发送给参与谈判的所有服务提供者!
3、谈判应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外透漏与谈判有关的信息、资料!
4、谈判结束后,采购者应要求剩余的所有服务提供者最迟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投报价,并在次基础上选定中选者!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致:就其所属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租项目。
二、谈判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详见《房屋招租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报名需知
无论谈判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谈判对象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公司均无向谈判对象解释其成交或未成交原因的义务,不退还响应文件。谈判对象同时对谈判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评审原则和方法
按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为预中选承租户。
五、购买谈判文件时间、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及谈判时间和地点
(一)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有意向参与本次谈判的承租者必须在20xx年月日(星期)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到购买谈判文件。
(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
承租方必须在年月日(星期)前派专人将谈判响1
应文件送至房间。
(三)谈判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将与年月日(星期)时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承租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
(四)联系方式
二〇一x年2日月
法律谈判论文
竞争性战略联盟合作效应的结构模型研究
经贸英语价格谈判技巧
谈判技巧学习心得
商务英语谈判的言语行为
商务英语谈判的技巧探讨
商务谈判策划书范文
关于商务谈判事项通知范本
商务谈判策划方案设计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目前政府应该进一步桂法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提高竞争性谈判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供你阅读参考。
通常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做好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预算分析、需求分析、生产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二是要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项目采购的最终方案,并确定项目采购清单。三是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
邀请函。
四是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五是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是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七是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八是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九是根据谈判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十是邀请有关部门,如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对谈判过程实施监督。
在谈判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二是在谈判小组中,专家名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名单应严格保密。三是谈判小组的组成,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专家总体情况确定,并注意专业结构要合理,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要相当。四是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会签形式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在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后才算正式制作完成。五是管理机构对如谈判文件还有备案规定,还要将谈判文件送管理机构备案。六是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主要是从基本资格和专业资格两个方面进行预审,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二)谈判阶段。在谈判阶段,应做好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仪式,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表进行公开报价。二是在公开报价后,谈判小组要对各谈判方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审阅,以判定谈判方资格的有效性,审阅结束后,要确定进入谈判阶段的供应商名单。四是谈判小组与各谈判方就技术方案进行谈判,技术谈判结束后,要确定进入下一轮谈判即商务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六是谈判小组与各谈判方分别就商务方案进行谈判,商务谈判结束后,要确定进入最终承诺报价的供应商名单。七是组织技术、商务方案均符合要求的各谈判方进行最终承诺报价,最终承诺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要对最终承诺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八是经过对最终承诺报价进行综合评审、评断,并汇总出综合评审结果,最后由谈判小组出具最终谈判结果,推荐预成交方。九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谈判小组出具的谈判结果报告和确定成交的意见,综合审查相关资料,确定最终成交单位,并向成交方签发成交结果。
通知书。
十是组织供需双方签订采购。
合同。
在谈判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在整个谈判过程中,除公开报价外,都应在完全封闭的谈判室中进行,在谈判完全结束前,应切断所有谈判小组成员与外界的一切联系;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单独与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接触,未经同意不得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进行参观或考察;谈判小组应独立工作,不受外界抗干扰;谈判小组应实行集体负责制,当谈判小组成员对某些事项或决定出现意见分歧时,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处理,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办法,由谈判小组组长集中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决定有关事项。二是在谈判过程中,要掌握谈判技巧和分寸;谈判小组中,成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在谈判过程中,要注意座次的排列,更应注意角色的配合,同时,还应注意掌握谈判技巧、谈判进程和谈判的整体节奏。三是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可进行多轮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具体数量由谈判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也可以将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合为一个阶段同步进行。但不论是哪种方式,都应保证每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都能得到同样多的谈判机会,四是要注意谈判方谈判代表的资格的有效性,即谈判方参加谈判的代表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如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须向谈判小组出具法人授权书。五是要注意运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整个谈判过程都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仅要遵照《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具体规定,还应注意遵照本法的其它规定,同时还应注意遵照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不做,法有明文规定的,既要做到主体合法、实体合法,又要做到程序合法。六是要注意确定成交供应商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同时,在整个谈判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采购文件的完整性,所有采购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包括准备阶段、谈判阶段)都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各类附件及个人签字手续、单位盖章必须齐全。另外,因集中采购机构要经常实施竞争性谈判,可将谈判文件、邀请函和各个阶段使用的文件、表格、报告以及相关程序、工作纪律、注意事项等,制作成通用的标准格式或文件范本,以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有同等专业水平。必要时,由采购人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谈判小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回避。
2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邀请谈判供应商。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
邀请书。
4发出谈判文件。
向邀请的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5接收谈判申请文件。
接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谈判申请文件。
6谈判。
谈判小组逐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7最终报价。
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8评估报告。
谈判小组完成书面的评估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9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须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0合同签订。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11合同备案。
必要时,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完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管机构备案。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
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
项目制标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谈判招标文件(含谈判公告)初稿。
谈判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公告;。
(三)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四)谈判原则和程序;。
(五)评分标准;。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投标文件格式等。
四、征求意见。
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或咨询专家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标书审核、签发、备案。
谈判文件(含招标公告)初稿经内部初审,交采购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签发,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文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七、答疑、澄清及更正。
在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回复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回复时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所提异议正确合理,经采购人和采购小组确认后,应由项目制标负责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如因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原因,对已发布的采购文件的相关参数或事项更正的,发布更正公告操作同上)。
八、组建谈判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谈判专家小组。
(二)谈判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谈判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谈判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谈判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谈判专家小组组长。
九、接受投标。
(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十、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招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谈判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谈判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坐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6、谈判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承诺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谈判现场。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竞标,可以组织竞争招标谈判。若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中止招标谈判,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1、采购中心会议主持人宣布谈判会议开始,介绍参加。
本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主持人、监管人员、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以及谈判原则和办法、中标条件等事项;供应商可当场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对所提需回避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该人员必须回避。
2、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3、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公开报价顺序。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4、供应商退场,等待专家谈判。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十一、组织实施谈判。
(一)谈判前准备。
1、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拆封投标文件,谈判专家小组验证各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身份。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身份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谈判专家小组有权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谈判前,采购中心不得公布各参与供应商的报价。
经符合性检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时,会议主持人宣布谈判活动终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若合格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进行下一程序。
2、谈判专家小组对合格投标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方案特点,做好谈判准备。
(二)第一轮谈判。
谈判专家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将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专家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在第一轮谈判中谈判专家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专家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通知供应商集中,将谈判专家小组调整修改后的采购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给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参与供应商根据第一轮谈判的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投标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专家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四)第二轮谈判。
谈判专家小组就修正后的招标文件与响应投标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轮谈判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谈判专家小组对谈判文件再次进行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
(五)确定谈判结果。
谈判结束后,谈判专家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密封后递交谈判专家小组。
谈判专家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参与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等标准,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谈判专家小组必须写出完整的谈判报告,经所有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及监督员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谈判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发布中选公告。
经谈判专家小组依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于次。
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三、受理采购质疑(非必经流程)。
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示期满后,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退还供应商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六、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七、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八、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和项目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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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流程
受xxx委托,xxx集中采购中心拟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xxx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欢迎具有相关资质的投标人按照本邀请书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
一,主要内容。
1,采购编号:xxx[2010]19号;。
2,项目名称:xxx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
3,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四川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甘孜州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地籍调查的标准和泸定县的具体技术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实地调查,测绘每一宗村级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及农户的基本信息,形成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全套材料,通过专业软件出图,自动量算面积,制作有关表,卡,图,证,并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信息系统数据库,整理登记发证档案并入库.
4,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地点:xxx集中采购中心.
谈判文件300元/份(谈判文件售出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5,谈判及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xx年11月17日10时30分。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全女士1320xxx5766qq:365xxx221。
7,谈判及递交谈判文件地点:xxx驻成都办事处会议室现场递交谈判文件.
8,项目完成时间:于xx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县农村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约1.7万农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库.
9,交付成果地点:xxx国土资源局.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邀请书中所叙述的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
2,谈判双方:。
(1)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谈判小组.
(2)由采购中心邀请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3,有关要求:。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价原则:(1)满足需求原则.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实施要求.对于没有满足或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将视其为无效报价.
(2)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最高预算控制价为80万元(包含所需外业测量,资料收集,制作表,卡,图,证,数据库建立等一切费用),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投入.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6,谈判保证金。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需提交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谈判保证金.提交方式:本地采取银行转帐形式,外地采取电汇形式交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定县支行,帐号:574101040005847,户名:泸定县国土资源局).
(2)在谈判开始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人,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
(3)未中标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采购单位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个工作日内退还.
(4)中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在其按规定签定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b.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后,未按时和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7,报价文件的制作。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报价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若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报价文件正本需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必须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报价文件中.
(3)除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报价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在修改错漏处签字并盖章.
(4)报价文件的'制作应使用中文,用非中文印刷的技术资料,资格资质证书等,应提供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5)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一律用公制.
(6)报价超过最高预算控制价的为无效报价.
8,报价文件的递交。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将其报价文件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面及密封袋上注明谈判项目名称,编号和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2)密封袋贴封条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接缝处加盖齐缝章.
(3)如果报价文件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及盖齐缝章的,采购中心将拒收.
(4)报价文件由各参加谈判的投标人代表在规定的谈判时间以前带至谈判地点.
(5)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采购中心拒绝收超过递交报价文件规定时间的报价文件.
9,付款。
在与xxx国土资源局签订该项目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首付款,由中标人按照要求完成全县农村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约1.7万农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库工作.
项目验收后泸定县国土资源局将采购合同和《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交xxx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出具《验收结算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根据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的合同和验收结算书支付合同总额的6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后一年内无任何质量事故,满一年的当月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0,履约保证金。
(1)在收到xxx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与谈判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相同.
(3)如果中标人未按时或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4)合同履行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中标单位凭《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和电汇收据到采购单位退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或提供的货物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资格要求。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测绘资质丙级以上(含丙级,含地理信息系统资质);。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要求。
1,制作所有表,卡,文,图,证及提供登记发证全套材料;。
2,按要求进行人员培训,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
3,整理所有登记发证档案材料并入库;。
4,数据库建立,维护与培训.
五,报价文件。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需按以下格式和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有目录,并标明页次):。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简介;。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参加谈判的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2)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7)具备的丙级以上(含丙级)测绘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9)确保投入本项目的正式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的承诺书原件;。
(10)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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