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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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下面是www.xs5.com.cn爱岗敬业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2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最新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总则

为了保障公司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为公司的电气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电气设备的场所和人员,包括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报废等全过程。

三、电气安全管理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电气设备的运行安全。

2. 严格执行国家电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电气设备的合规性。

3. 加强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电气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1. 电气设备采购与安装

(1)采购电气设备时,应选择具有国家认证资质、质量可靠的供应商,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装质量。

2.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

(1)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电气设备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3. 电气安全教育与培训

(1)公司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电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

4. 电气事故应急处理

(1)公司应建立健全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切断电源,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制度执行与监督

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于违反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实验室管理教师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安全负责人应熟悉本室的电、水、气及危险物品的种类、分布、性质、使用和储藏情况,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管理好危险物品,掌握危险物品的性质、使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理知识和技能,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熟悉本室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二、认真做好室内的水、电、气等各种管路设施和压力容器的检查、检修工作,避免水管破裂、电路故障、压力容器爆炸和各种气体(尤其是有害气体)泄漏,严防由此引发灾害事故。对室内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现有消防器材要检查压力、确保能用,缺少消防措施和数量不足的及时上报,做增补处理,彻底杜绝火灾事故隐患。做到发现安全隐患应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有安全事故发生,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领导及保卫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

三、实验室家具、物品、仪器设备摆放要整齐有序,室内布局要合理,要及时清除与实验室无关的杂物和废旧易燃物品,保持安全通道通畅,使实验室整洁、科学、文明、规范、有序的状态。

四、对已经完成实验任务的仪器设备,要相关实验老师负责归类存放,对小型便携式贵重仪器、仪表、工具、贵重材料和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该做到及时入橱、入库。

五、严格规范实验室的钥匙管理,与实验室无关人员不得拥有,若有丢失,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配制,严禁私自配制,必要时更换门锁。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之前要认真检查好门、窗、水、电、气、危险物品和贵重物品,确保安全。凡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按其情节将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气作业人员、操作者和用电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电气安全管理。

3.定义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系统是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

配电间是指厂外的变压器接入厂内地分闸送电的工作间。

4. 参考

5.职责

5.1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电能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

5.2生产制造部负责对电气安全使用、安装、维修、保养的管理状态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3生产制造部办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资源部负责电工的资格审查和员工的用安全知识培训。

5.5电工负责厂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

5.6各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本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5.7安全员负责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

6.流程图

停电办理流程

7.程序

7.1电气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7.1.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电气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7.1.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后,要按工作需要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辅助工具。

7.1.3从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定期检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7.2配电间的基本要求

7.2.1配电间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7.2.2不论高压带电与否,操作人员不得单独靠近变压器高压侧,若非接近不可,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0.7m的安全距离。

7.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7.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详见《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7.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7.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装设接地线等措施。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a.检修的设备;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

0.35m的设备;c.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7.5供配电设备的管理

7.5.1配电间必须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全。

7.5.2配电间内电力变压器、短路器等设备,安全用具等应按规定周期检修维护。

7.6车间配电箱开关柜管理

7.6.1车间配电箱、及电气线路等由电工负责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停电清扫和检查,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7.7电气线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表”,由生产部审核后方可接线。

7.7.2临时接线的具体要求按《电气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7.8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动式电动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橡套软线不允许有接头,并有接零装置。

7.8.2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2m,必须使用护套橡皮软线。二次线破损及驳接口不允许超过三个。

7.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有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由企管部安排组织年检。

7.9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电气设备设施保养计划》实施,确保电气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10外来施工安装人员临时用电的管理

7.10.1外来基建施工、外来设备安装等人员需要临时用电时,应经生产制造部的许可,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安装。

7.10.2人力资源部应将有关公司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告知外来施工安装人员。

7.10.3外来施工安装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10.4各部门应将外来人员的安全纳入本部门的安全防护管理的范畴。

7.11对用电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7.11.1用电操作人员应进行用电安全知识培训。

7.11.2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电气线路、开关等电器设施。如发现电气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维修人员。

7.12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7.12.1人力资源部安全员,应不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发现电气安全防护措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7.12.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

8.记录

9.附录

9.1停电工作票

9.2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3安全隐患通知单

9.4纠正预防措施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3、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4、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6、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7、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8、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最新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电气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

二、电气安全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电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2.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气安全隐患。

3. 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电气安全职责。

4. 加强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电气设备安装与验收

1. 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 安装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符合使用要求。

3.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安装质量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四、电气设备使用与维护

1. 电气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无异常现象。

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和违规操作。

3.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持设备清洁、干燥,防止设备老化、损坏。

4. 对发现的电气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电气设备检修与改造

1. 电气设备检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修质量。

2. 检修前应对设备进行断电处理,确保检修过程中人员安全。

3. 对老旧、损坏严重的电气设备,应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电气安全培训与宣传

1. 定期组织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开展电气安全宣传活动,普及电气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七、电气安全监督检查

1. 设立电气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对违反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

孕早期(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孕妇妊娠大于16周者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6-18周开始,孕28前每月产检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产检一次。整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如产妇额外需要增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及时处理。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产妇保健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及时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尿蛋白;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孕30周后询问胎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测量宫高及腹围,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等。孕中晚期常规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b超、胎儿心电监护等检查。

孕妇孕15周-19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⑴35周岁以上高龄孕妇;

⑵羊水过多或过少者;

⑶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⑷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疑畸形的;

⑸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严重缺陷婴儿的。

开展孕期的卫生、营养指导;家庭自我监护;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识别及预防;阴-道分娩的好处;临产前的准备与临产症状的识别;母乳喂养知识等宣教。

分娩期:积极预防产时并发症的发生;实行母婴同室,开展产后半小时内早吸吮、肌肤接触工作;鼓励按需喂养。依法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在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儿应按规定上报各类监测报表和个案表等资料。

分娩后:产后一月内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保健医师上门进行产后访视。访视内容应包括产妇的血压、乳-房、子宫复旧、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新生儿测体重、检查皮肤黄疸及脐部、臀部等情况,并进行异常情况的处理。开展产后营养、母乳喂养、新生儿沐浴方法及婴儿抚触等指导、进行产妇心理疏导。

产后42天:产妇及婴儿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产妇化验血常规,测量血压,评价产妇康复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避孕知情选择指导。

二、孕产期系统管理程序

1、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1)杭州市户口的已婚妇女怀孕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户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妇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

(2)在杭部队现役军人孕妇,可以凭军人证到部队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3)流动人口妇女怀孕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现住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2、产前检查

建册后,无高危因素和高危评定为无特殊标记a级的孕妇杭州主城区孕24周前、农村孕30周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系统的产前检查;达到规定孕周后孕妇转至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继续进行产前检查,直至分娩。建卡后孕妇如需要到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进行产前检查,建卡单位应开出委托书,将并“孕产妇保健册”交由孕妇带至接收单位进行产前检查,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工作。

严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高危孕妇的筛选、追踪、随访,并做好登记。高危孕妇按评分级别及时转至相对应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及治疗。转出单位必须做好追踪、随访、登记、结案工作。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落实好本地区的孕24-32周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工作,并保证筛查质量。

3、产后保健

杭州城区医院在孕妇分娩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册”交由产妇家属,在出院后三天内送至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访视。主城区访视单位每季交换一次代访单和“孕产妇保健册”。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产后访视管理按原有的方法进行。

产后42天,产妇携带婴儿一起到妇幼保健机构或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母婴健康检查,建立儿童系统管理档案。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及婴儿按原规定进行检查。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地段的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及早掌握地段内的孕妇情况,为本辖区户口和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孕妇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并作好登记,进行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服务,并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高危筛查及管理。

对本市户籍但非本辖区的孕妇,应动员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及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或孕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按暂住证)的外省和本省户籍孕妇按本地户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动员去原籍建册,并及时(25天内)将孕妇情况反馈给该孕妇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记。如为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建立了孕册,则按本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产后访视结束后将孕册及时返回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做好备案。居住一年以内外省籍孕妇按流动人口管理。

2、进行产后三次访视及产后42天的母婴健康检查。收集“孕产妇保健册”,统计分析资料,定期上报卫生统计报表。对收集的非辖区内所建的孕册及产后访视代访单,及时上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定期参加辖区召开的工作例会。

3、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二)依法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开展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和健康教育服务,直至分娩。接受基层高危转、会诊,并做好追踪、随访、登记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孕产妇保健册》。发现孕妇无《孕产妇保健册》,应及时嘱咐孕妇去所辖地建立保健册。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孕产妇于入院24小时内报告医院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登记。在产妇分娩后及时完整地填写“产时至出院前情况”记录。产妇出院时《孕产妇保健册》交产妇家属带回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保健门诊,落实产后访视。

2、按规定进行产时信息的录入、传输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按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319号)文件执行,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开展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做好hiv阳性孕产妇的干预和个案报告。负责规定区域内的孕妇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并协助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3、服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指导,依法上报各类卫生统计及监测个案、报表。

4、发现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上报所辖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并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提供孕产妇死亡病历复印件。

(三)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辖区内围产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以及妇幼卫生各项监测和统计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提供孕产妇死亡评审所需的个案资料。按要求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工作。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区影响母婴健康的危险因素,并开展相关的调查,提出干预措施。

(四)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全市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制定,并对各区、县(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质控。组织开展与围产保健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知识更新。负责全地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反馈给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危害母婴健康的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国家级监测点工作。负责全市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病例的个案调查及评审工作等。

四、质量控制

1、围产保健工作有关的房屋及人员要求

门诊:设有与就诊区相邻的候诊区,配置有宣传栏、健康教育资料架或多媒体宣教设施等。门诊设有独立的接诊室和检查室二室(面积大于20平方米),配有咨询、产科检查、室温控制及消毒隔离等有关设施。产前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资格,进行孕期检查及一般情况的处置工作。高危门诊必须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负责高危孕产妇的诊治,严格实施首诊负责制。从事围产保健工作的相关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知识更新一次。

产后访视人员:应由掌握妇幼保健基本知识与业务指导技能、并具有一定人际交流技巧的医护人员承担。人员相对固定,并经区(县)级以上的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培训,每2-3年复训一次。

产科病房和分娩室按有关要求执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围产保健质量管理指标

⑴高危孕产妇筛查率100%,漏筛率为0;

⑵高危孕妇追踪随访率100%;

⑶户籍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

⑷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追踪随访率100%;

⑸围产儿死亡漏报率0。

五、围产保健访视卡及婴幼儿健康体检卡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围产保健访视卡和婴幼儿健康体检卡执收管理单位的通知》(杭卫发〔20xx〕82号)文件要求执行。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1.0总则

为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0职责

3.1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2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3.3公司综合部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4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培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0内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围

生产安全(包括特别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厂区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产安全

1)焊接人员进入工作操作前,必须佩带防护面罩、眼镜、手套;操作前检查电源及氧气瓶阀门;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

2)筛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须佩戴防尘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叉车司机须持证上岗,严禁在生产区行驶超过5km/h;严格按照叉车操作规程工作;

4)使用货物周转车的跟车人员,必须与车体保持0.5米的车距;

5)酸洗员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护围裙、口罩、手套;女员工长发隐于帽子内;使用工具归位正确、摆放整齐;

6)起料、溢流班组在攀登工作用梯时,严禁漫不经心东张西望,应手扶稳、脚踩正;平台操作员严禁工作期间倚靠、攀爬铁栏杆。

7)锅炉员工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8)使用空压机、水处理加力罐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9)具体岗位安全管理参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4.1.2用电安全:

1)严禁在车间内用生产用电充电动车电池;

2)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3)电工持证上岗,变、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操作规程,未经配电室认可,一律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外)

5)若发现电路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劳驾驶;

2)上、班骑摩托车,、电动车的员工必须防护齐全、戴头盔;

3)员工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

4.1.4消防安全

1)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个人使用或破坏各种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等)

3)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据火种能明确使用相应的器材:油类及化学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电器类使用二氧化碳、卤化烷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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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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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4.1.5厂区治安安全

1)门卫人员严格管理进入公司内的外来人员、车辆,并进行登记在册;对外出货厢车辆进行清点、检查;

2)严禁生产场所道路内私车行驶、停放;

3)进入公司内的所有电动、机动车辆限速,不得超过5km/h;

4)严禁员工动用消防设备及办公设施;

4.1.6食品安全

1)购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腐烂变质食品。

4.2安全培训

员工必须先进行岗前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需签订安全责任书。

4.2.1培训内容

4.2.2公司级培训

1)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守则;

3)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

4.2.3部门级培训

1)岗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定;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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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转岗培训和文明生产要求;4)生产现场环境、工作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4.2.4班组培训1)员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器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3)班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训方式1)岗位培训、会议、报栏、员工手册;2)班前、班后会,例会、管理会议。4.2.6建立培训档案1)对培训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评;2)建立员工安全考评档案,作为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的依据。4.3安全生产管理

4.3.1各岗位员工必须熟知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常识方可上岗;

4.3.2员工坚守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

4.3.3严禁工作场所打闹、睡岗、脱岗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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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4.3.4严禁酗酒员工进入工作岗位;

4.3.5修理机械、电器设备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前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员禁止摘牌合闸(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

4.3.6新安装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选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4.3.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记入值班记录并上报公司领导;

4.2.8员工因工作失误、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4.3安全生产的奖励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3.2公司全体员工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敢于制止违章指挥、作业,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者,给予奖励: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伤的奖励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奖励: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灾事故的奖励:1000—xx元。

4.3.3公司设立安全奖,每个季度对各生产班组实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1)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个人200—500元的罚款;

2)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个人(班组)资格;

3)处以班组全体罚款100元。

4.4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4.4.1工伤认定

1)从事本职工作岗位或执行上级领导临时指派工作,造成负伤的;

2)在公司区域内工作时,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伤害,而造成负伤的;

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离时间内)出现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害;

4)员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学习、开会、因公外出所出现意外造成的伤害;

4.4.2不认定的工伤

1)工作时间内因打架斗殴而造成的负伤;

2)工作前(或工作时间内)因喝酒造成的负伤;

3)不服从指挥和明知违反操作规程,还操作而造成的负伤;

4)出现事故后,不在24小时之内汇报,又没有人能证明受伤经过的;

5)上下班途中违反《交通管理条例》或交通部门鉴定负主要责任的。

4.5工伤处理办法

4.5.1重伤:达到劳动保险部门认定,并评为伤残级别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4.5.2员工因工受伤,不够评定伤残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医疗期发内100%的基本工资。医疗期满后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岗的员工,按旷工处理,连续超过三天旷工者,予以辞退;

4.5.3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经安全领导小组调研情况属实,医疗期间发100%基本工资,不进行治疗只是康复期发70%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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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4.5.4工伤员工受伤,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转院单,本人申请,经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外地治疗;

4.5.5因打架斗殴、喝酒,违反社会治安而造成的伤害,不发工资,医药费不予报销;

4.5.6医疗费:员工受伤后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待康复后根据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共同分析事故的责任,按责任大小比例给予报销,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垫付,康复后按比例报销后的差额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4.5.6治疗工伤期间,治疗工伤以外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4.5.7工伤员工到岗后,可根据本人身体状况申请或公司安排调整工作岗位。

4.5.8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在:

500元以下的罚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罚款300—500元;

xx元以下的罚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罚款800——1000元;

4.5.9因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造价赔偿。

4.6安全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陈建华

副组长:任宪军贺荣坤

组员:陈铁成王媛郑文彬陈涛蒋凤文陈晨田虎魏海英聂敏蔡强

李坤田传珍刘学堂刘学涛李坤(水处理)王广峰蒋安亮袁玉罗褚菲

孟苗苗吴敏刘兵

4.6.1安全领导工作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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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1)拟定修改、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总结、评比,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抢救、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采取措施建议;

6)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各类违纪现象实施处理或处罚。

4.7安全监督检查员

陈涛刘兵

4.7.1安全监督检查员职责

1)负责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2)指导和督促本公司员工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检查和维护本公司的安全设施,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并负责登记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参加发生事故分析和处理的工作,协助领导落实安全防范事故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4.8处罚措施

4.8.1违反以上规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4.8.2对涂改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医疗诊断凭证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行政记过、罚款及辞退处理。

5.0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至20xx年元月1日起执行。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为了确保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安全,节约能源,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水电气管理制度。

1、学校水电气由总务处统一管理,负责安装、维修、督促、检查。

2、学校师生员工不得私自安装水电气的设施设备,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线路或管道。若确因学习、工作急需另行接线安灯,先请示分管领导,经其同意后,由总务处统一负责安装。

3、学校线路要规范安装,做到定期检查(学校每月集中检查一次,总务处每周统一检修一次,具体责任人每天检查一次),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共财物及师生的人身安全。

4、因工作岗位调动,办公室或教室调整,室内水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缺,由总务处专人验收签字;否则损失的水电设施,由原室教职工负责赔偿。

5、加强学校食堂用气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安全用气。如违章用气,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所有的责任。

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1、交接班双方必须提前10~15分钟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正点进行交接。交接班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交班者向接班者交待设备运行状况、方式;设备检修及变更等情况;接班者要查看设备运行记录;清点仪表、工具、钥匙;检查设备状况。

2、接班时间在接班人员未到岗、人数不齐或精神状态不良(喝酒、疲倦、伤病),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报告弱电主管,直到主管安排好人员接班,办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3、交接班时由于设备故障未处理完、重大设备启停或设备运行异常,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处理,并及时报专业主管,待设备完全正常后,办完交接手续,交班者方可离岗。

4、交接班时如发现设备记录与设备运行情况不符、或未如实填写,应停止交班,由交班人员说明原因,同时报告弱电主管现场处理。

5、每班交班前,交班者应负责打扫卫生,做到交班时室内干净、整洁。如发现卫生未打扫应停止交班,由交班人员打扫完后再进行交班。

6、交接班时,必须严肃认真,精力集中,做到交接清楚,双方在交接班登记本上签字。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二

1、设备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危急缺陷。

(1)一般缺陷,指对安全经济运行影响不大的设备缺陷。

(2)重大缺陷,指已威胁安全经济运行或将发展为影响安全经济运行但不会立即造成事故和设备损坏的缺陷。

(3)危急缺陷:指随时可能发生设备事故或人身事故的缺陷。

2、设备缺陷的发现:

(1)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是供电营业所员工极其重要的工作内容。通常通过以下方法寻找和发现设备的缺陷。

①工作人员巡视检查设备,学习规程,通报及上报批示对照设备检查。

②结合安全检查,分析设备的检修、试验、校验和技术资料。

③上级部门检查中指出的缺陷和修试中发现的缺陷。

3、各供电营业所都要建立缺陷记录本,内容包括发现的时间、缺陷内容,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并注明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危急缺陷。

4、处理缺陷应由所长统一安排,明确负责人员,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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