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间借贷民事诉状格式(实用17篇)》是潇洒范文网小编专门为您精选的一篇实用范文类型文章,助力您的范文写作,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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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号。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牛**,男,**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女,**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x月20日作出的(xxx)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xxx)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
二、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未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导致了在决定诉讼费承担上的错误。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其主张的利息从按月利率4%调整为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者相差近30万元。对此,一审判决书中未予以表述和裁决,造成上诉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xxx年4月26日,两被上诉人由李**担保借款***万元,并约定有利息;xxx年4月26日,因两被上诉人违约而致李**承担了保证责任(支付了***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基于此,李**对两被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xxx年10月2x日,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并通知两被上诉人。基于此,本案产生了债权转让关系。
而一审判决书只对债权转让关系进行认定、说理和裁决,但未对本案债权转让关系的前提即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追偿权进行相应的认定、说理、裁决,这直接导致一审法院在本案利息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和裁判。
(三)一审在本案利息问题上的认定、裁决是十分错误的。
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中,《借款协议》、《债权协议》都清楚地约定了利息;同时,李**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第一年利息**万元”,这与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陈述是一致的——两被上诉人自认“利息**万元”,只不过他俩辩解该**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虽然这种辩解是毫无依据的,但至少可以确定这样的事实:本案约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为**万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这么明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说,由于本案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基于借贷关系所形成的追偿权而产生的,而本案追偿权的范围除了李**已为两被上诉人支付***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外,当然包括李**因替两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损失——李**不是民政部门,也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无偿地资助两被上诉人;何况,李**之所以承担了保证责任,是因为两被上诉人违约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来奖励两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天下没有任何法律会是以奖励的方式而不是以惩罚的方式对待违约者的,任何正常的社会也不会奖赏和鼓励违约和失信行为的。
(四)一审将被上诉人已还款项从本金中扣除是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的还款应当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清偿给上诉人的款项全部用来抵充本金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存在着以下两个法律关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李高炯因承担保证责任后产生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一是李高炯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后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那么,本案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而一审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简直不知所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皆有严重的错误,同时很随意地决定诉讼费的承担,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切实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
xxx年x月3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1xx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某某集团第三建安公司经理,住某市某区莲宝路1x号院1x号-1x室,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x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六圩行政村杨村自然村22号,身份证号:
上诉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周某某诉称:被告付某某于x2年x月2x日以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周某某处借款45x元,约定x2年x月2x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当日被告付某某给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x2年x月份经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归还了x元借款,剩余43x元至今未还,故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偿还借款43x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事实不符。
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利用上诉人付某某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借条的内容并不是被上诉人周某某所写,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书,上诉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的威胁和恐吓中被迫签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没有向付某某支付45x元人民币现金。付某某确实对借条中载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45万元整,还款日期x月2x日”内容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审查义务,但是在原审的庭审中证人黄志德、刘仁财的证人证言明确的表明;涉案借条系被告付某某受胁迫情况下签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书的欠条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竟超越职能管辖范围,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xx条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审判决。某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x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正确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x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提出司法建议,将本案移交给海淀警方立案侦查。
二、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本案借条形成的过程和因果关系。
周某某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借条内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写,签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签。该借条形成过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义与原告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实际出借任何款项。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基础上就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他受理费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x3)某民初字第52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
x3年2月23日。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自治县xx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第1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x月1x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x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x5万元属于高利贷。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x4条及10x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上诉人王xx(一审被告),男,x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
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女,1xx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xx,xx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xxxxx10.
被上诉人xx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xx市启明南路名车苑内。法定代表人辛民,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胡xx,男,1xx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瀍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和被上诉人起诉书所述的事实范围,而且对超过部分的认定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述称“12月2日我公司应被告王xx要求暂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并于我公司签订《借款购车提车单》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和履行贷款手续”,不但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且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所以一审法院应围绕“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这一借款事实是否真实进行审理并确认王xx是否借被上诉人贰拾贰万贰仟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绕开此审理焦点,不但直接在判决书中超出被上诉人起诉书所陈述事实确认以下无关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王xx给付剩余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总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为20元,未付款项及利息被告王xx应支付给原告”,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上诉人认为,关于本案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购车合同和委托办理保险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对于此纠纷,被上诉人并未起诉,借款合同纠纷与此委托合同纠纷并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一审法院不应对此审理,一审法院却对此问题进行审理并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理。
1、一审判决书查明认定的20xx年12月2日有王xx签名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但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是因为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而签,属委托贷款合同的附件内容,后来因为汽车消费贷款22元未办理成功而导致原告所诉的借款222000元这一借款事实未实现。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存在三处明显系添加内容且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其他主要证据向矛盾(以下详述),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曾经对上述情况予以举证说明,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曾问及被上诉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经交付”时,被上诉人称其“并未交付”上诉人。该上述借款事实根本未曾发生,被上诉人却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该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审法院本应该对被上诉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诉应予驳回。
关于王xx《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证据论证说明:
1、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单据内容除王xx本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车价款、银行借款等除签名之外的全部内容)。
其一,之前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曾叫王xx在一张空白借款购车提车单上签字,其用途也只是为了方便以后办理银行借款之用。
其二,该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以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的签字,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没有生效,其证明效力明显不足。没有相关业务人员的签字,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就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对王xx借款的事实。
其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标明“银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银行根本没有向新华夏公司发放贷款222000元。被上诉人既无法出示xx银行向其转账222000元的转账凭证,也无法出示其支付给王xx222000元的相关银行凭证或者公司财务支付凭证,更无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这222000元的事实及证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是“银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诉人借款。该提车单上写明“从xx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与事实不符,新华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xx提走371600元。被上诉人起诉的222000元包括在该371600元中,“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没有存在的基础。被上诉人单单凭这一张《借款购车提车单》就想证明王xx在新华夏借款222000元,证明效力明显不足。
其四,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被告王xx“首付(新华夏)149600元”。然而,根据被告王xx提供的相关汇款单据以及新华夏公司收款收据显示,王xx为购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其中,先后支付给新华夏公司共计19525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给车辆的销售单位平顶山市瑞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瑞东公司’)10000元定金。被上诉人一审诉称的“149600元”明显与被告王xx已经支付给新华夏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写的首付款明显与事实不一致。
其五,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手写的的购车款、首付及银行借款等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王xx与被上诉人的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被上诉人向十堰瑞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定车合同商品车销售合同)不能相互印证,存在很大矛盾。
(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第一条,双方约定订购的车型为“东风dfl4251,车价371600元,9壹辆”。而被上诉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写的是“购车提走东风dfl4251,宇畅ych9390型号车各壹台”,与委托协议约定的不一致。
(2)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上诉人王xx20xx年12月2日从新华夏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诉人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已经为购车支付205250元(上诉人案子一审时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按此计算,王xx尚欠购车款166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再次向“银行借款”222000元。所以,该“借款”222000元与被上诉人当庭的陈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相矛盾。按上诉人所提供的《商品车销售合同》,王xx订购dfl4251a9一台,价格是268600元。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借款222000元。《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ych9390”是后来人为添加的,被告王xx从没有授权原告新华夏公司代为购买此车。
(3)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向十堰瑞东汽贸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和“向聊城国力机械公司汇款93000元的单据”计算,被上诉人共计支付351600元,与《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相矛盾。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王xx此前已经支付给原告新华夏公司195250元。该195250元加上“银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计427250元,与被上诉人所述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也相矛盾。
其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ych9390”型号车,“各壹”台的“各“字,车架号为“lgag4dy3993011368”等几处字迹明显与其他地方字迹不同。因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内容存在两次或者几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证明效力严重不足。
其一,上诉人提供的《提车单》证明,王xx已于“20xx年12月1日””在平顶山瑞东公司提走东风牌dfl4251a9一台……发动机号:87879476”。同样的车,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却显示“王xx于20xx年12月2日”从xx提走。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提走同一辆车,所以该《借款购车提车单》的内容系明显伪造。
其二,平顶山瑞东公司给王xx开具的《提车单》,除签名和联系方式外的所有内容均为机打,不是手写的,且加盖有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公章,证明效力明显高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面主要内容均为手写,字迹不尽一致,数据计算前后矛盾,争议性较大,可信度不高。且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签名,也没有被上诉人公章,所以其证明明显效力不足。
一审法院查明的被上诉人向聊城国力机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汇款不但超出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而且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更多。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
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
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误。
《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
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
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
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诉人:。
年月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丰泽区××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丰泽区××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年×月×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
后原告急需用钱,于×年×月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07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女,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xx市某村村民,现住某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男,x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某村村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于x年6月20日作出的()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诉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因被上诉人向我索要,我于一个月后向打工的罗某借款5000元,罗某把钱交给我后,当着罗某的面,我把5000元现金还给了被上诉人。当时,我向被上诉人索要欠条,被上诉人说没有带着欠条,不给我,说回去找到欠条就撕毁。我让被上诉人写个收到条,被上诉人也不给我写,并且说绝对不再第二次向我重复索要。当时,罗某就在现场,亲眼目睹了这一切。
x年4月25日,被上诉人竟然以我已还清借款、没有撕毁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令我十分愤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在某广场,我就质问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承认了我还款的事实,并承诺一定会去法院进行撤诉。同时,我拿到了被上诉人上衣兜内的一张欠条,该欠条与我所打欠条几乎一模一样,我以为是我所打欠条,就把它撕毁了。所以,在x年6月4日法院开庭那天我没有去法院,法院在开庭时也没有打电话提醒我到庭。我以为被上诉人果真撤诉了。谁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决书。在法院,我见到了我所打的真实的欠条,我才知道在某广场我撕毁的欠条,是被上诉人模仿我的笔迹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诉人又一次欺骗了我。
由此基本事实可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二、被上诉人有“诈诉”行为,原审判决仅凭欠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在我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不仅不撕毁欠条,而且凭该欠条恶意起诉我,全然不顾事实。
被上诉人假造我所打欠条,并携带至某广场,在承认我已还款的事实、承诺一定会去法院进行撤诉的情况下,却又按时参加庭审,言行不一致,属于“诈诉”行为。
如果原审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诉人承认我已还款事实的录音证据,原审判决结合欠条与该录音证据,一定会认定被上诉人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原审判仅凭欠条就轻易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三、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不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领取法院传票时,我已向法院留了我的联系电话号码,而在6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时,法院却没有“以人为本”进行审理,没有给我打电话提醒我,没有问我不到庭的原因,没有了解情况就缺席进行了审理。
在缺席审理后,法院没有贯彻“基层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以人为本、调解为主,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个电话也没有给我打,就于6月20日径行作出了判决。
法院图省事的缺席审理和判决,对我极为不公,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输得不明不白,也有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该对我不利的审理和判决,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使恶意诈诉的被上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使我万分冤屈和愤怒,在十几天内吃不下、睡不好、又气又恨,也使民间纠纷、邻里矛盾再度激化,逼得我不得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以申张正义、还我清白。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2、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1份。
x年七月五日。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央行在20xx年7月就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基准,最高院选择了固定的6%为计算基数,民间借贷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6%的四倍即24%。未超过24%部分的利息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经支付的不能再要求返还,未支付的不能在要求对方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规定对于借期内利息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利息;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的借款,在出借人提示还款前均不可以主张利息,提示付款后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诉状后,可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借款人作为被告,借款人所在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根据《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本条,出借人起诉主张归还借款,此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出借人所在地同样可以作为管辖法院起诉,此举可以减轻出借人的诉讼负担。
a县王某向b县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借期两年,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间内王某按约定向张某支付利息,两年期满后王某停止支付利息且不归还本金。张某遂向b县法院起诉,诉请王某按照3分月息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本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收到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王某是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王某住所地即a县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a县法院。b县法院依《规定》第三条认为张某要求归还借款应为接受货币一方,b县有管辖权,驳回王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时,王某提出法律规定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王某按每月3分利率支付利息,应将多支付的利息返还。最后法院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不采纳王某的抗辩,已经支付的3分月息不返还,同时判决王某应该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
现实生活中,许多民间借贷是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很多不约定还款期限,即便是催还欠款也没有留下证据。等到最后不得以“对簿公堂”时,却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xx年5月李先生向张先生借款20万,表示会在3个月内还款,由于关系较熟,欠条并未写明还款期限。20xx年8月份,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归还借款,李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xx年4月张先生只好诉诸法院,开庭时李先生以该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分两种情况分析:一种为约定了还款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借款人在还款日没有还款的,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一种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向借款人提示还款,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还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提示还款,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两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故本案中李先生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不成立,法院应该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及时催还借款并保留催款证据比如快递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应当就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以是借款协议、借条甚至口头协议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实际支付的事实,根据《合同法》自然人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自然人只签订合同并未支付借款,借贷合同尚未生效。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保留支付凭证,对于大额资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更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要有明确的被告,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民间借贷协议中均未写明借款人身份信息,给诉讼造成了很大障碍,建议在借贷协议中写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便于诉讼中准确确定被告,以减少相应的诉讼成本。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_年__月__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__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载明相应款项的《借据》,约定于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
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据》是在原告向被告提供现金借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_年__月__日)向原告偿还借款__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还应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自_年__月__日起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为__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诉请。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赵××,男,汉族,住××省××县××镇××村,系死者赵××××之父。
申诉人:高××,女,汉族,住××省××县××镇××村,系死者赵××××之母。
被申诉人:张××××,男,汉族,住××省攀枝花市××区××号××栋××单元。
申诉人赵××因与被申诉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省××县人民法院于××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判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债务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限张××××于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
由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严重不公,故申诉人依法提起申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申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张××××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张××××应付申诉人35万元,第一次付款l5万元,付款日期为2010年6月7日,余款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张××××不履行第一次付款15万元(6月7日付)的义务,经申诉人多次追讨,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赔偿款。为此,申诉人于2010年6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张××××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2010年6月12日法院做出(2010)××民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张××××立即支付申诉人安埋死者等费用15万元。
张××××没有在2010年6月7日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该款项是申诉人向法院提出诉求后经强制执行取得的。张××××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严重违约,一审法院居然认定张××××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将被申诉人张××××支付给申诉人赵××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书第2页“经审理查明”部分称:“加上被告在事故前给付原告的4.8万元,被告共给付原告赔偿款19.8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该4.8万元系张××××在事故发生前给付赵××的,则该款项的性质不可能是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已当庭确认该款项系工程款。事故发生后、法院开庭前,张××××从来未给赵××说过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只是在开庭时,张××××提出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对张××××的该主张,赵××不予认可;本案其他申诉人高××也当庭表示坚决反对。由于工程款和赔偿款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将不同性质款项混为一谈、并直接进行抵扣,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毫无法律依据。学习申诉状样本。
三、一审法院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严重违法。
申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张××××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限被告张××××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一审法院关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元”的判决不合法,原因在于:从法理上看,法院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判决,要么支持原告诉求,要么驳回。一审时张××××并未提出反诉,而申诉人不同意将张××××支付给赵××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在该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将4.8万元工程款抵扣赔偿款,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四、申诉人一审要求张××××支付违约金7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该诉求合理合法。
张××××逾期支付第一笔赔偿款已严重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7万元。此外,申诉人要求张××××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理由是:
首先,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然对后两笔赔偿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对于债务人严重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法》未对赔偿协议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案赔偿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的类似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张××××未支付到期债务的金额已远远超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因此,申诉人有权要求张××××支付全部赔偿款。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对借款合同而言,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贷款人都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即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附期限的合同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申诉人要求张××××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
再次,从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附期限合同中对于债务人违约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的,法院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的案例较多,一审时申诉人选择两起案例供法院参考。一是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二是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在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两起案件的案由不同,但是都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对于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法院都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这两起案例证明,尽管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判决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原则。
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一审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只字不提,明显是偏袒张××××。
申诉人及代理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虽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还提供了其他法院的类似判例。然而,对于申诉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根本不予评判、不在判决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而是采取完全回避的方式。一审法院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平公正,不可能让群众信服。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明显不公,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年××月××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_______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清偿时止)。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被告承诺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归还,同时立下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被告______________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__年1月3日计算至20__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__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x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__年__月__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__年__月__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__年1月3日计算至20__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__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男,__族,_____年___月__日___生,住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约定利息75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100元(暂定);合计3285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于,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支付利息750元。被告出具借条(名为借款资产抵借协议)一张,证人周__________作证签字。
期满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又于承诺在__年底归还。
时至__年底,被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现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利息750元,逾期还款利息2100元(以20__年全年,年息7%计,暂定)。请贵院查明相关事实,并准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精品
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不仅仅单纯的写一张借条,而是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有的还要保证人做担保,将保证条款和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写明。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民间借贷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的范本之一,在您借钱给别人或者向别人借钱时可以参照范本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然您也可以根据借贷金额的大小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选择更为详细或者简略的借贷协议。无论您采用哪种范本,建议您还是咨询一下律师,因为借贷关系是千变万化的,不同的情况也要做不同的处理。保险起见还是在合同的约定上就做的完善一些,避免将来出现纠纷还是给自己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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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精品
1.1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
1.2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
1.3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
2.1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2.2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2.5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还款。
3.1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利率_(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_借款金额(注: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_月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还款方式。
3.2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还款26期,个别年份达到27期),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低供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3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甲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双周供贷款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4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5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6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3.7甲方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后每期还款额相应变更。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按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提前还款时间不到三十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减半计收;超过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计收。
3.8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两年内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60天×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第四条抵押与保险。
4.1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见本合同第十一条)(以下称抵押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的抵押担保。
4.2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抵押房地产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授信提供担保的,可按年分期购买保险。
4.4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甲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丙方保证与承诺。
5.1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产。
经乙方同意出租时,必须在租约内订明:所出租房地产已抵押给乙方。
5.4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5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6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7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5.10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11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2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逾期罚息的收取,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5.13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4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如丙方拟接受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丙方应在乙方开立专户,并将该帐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帐户(丙方同时为借款人的,应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将上述收款账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方并抄送乙方。拆迁款到账后,乙方有权立即扣划用于清偿甲方贷款。
第六条违约条款。
6.1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的;。
(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4)甲方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
(6)出现可能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
(7)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事件的情形。
6.3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4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6.5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6.6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附则。
7.1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2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3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
7.4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各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乙方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其他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7.6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本合同经甲方、丙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个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7.9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丙方、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